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弟弟一家,擔心哥哥自己生活有所不便,而為了可以就近照顧哥哥,便接他回家一起住;又為了申請保險理賠,弟弟聯絡王先生的保險業務員顏先生。沒想到竟在王先生這種身體情況下,顏先生還在弟弟不知情的情況下,勸王先生把原本的保單解約,並且購買新保單!而王先生也照做了!
先不論保單這樣的處理,究竟是否對王先生更好!?但對肩負照顧王先生一責的弟弟來說:「哥哥都已經傷到認知能力了!保險業務員還叫他買新保單,這實在是匪夷所思的行為!」
數月後,雖經弟弟一家的用心照料,但很遺憾的,王先生仍被醫師診斷為失智症確診,並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。
而一方面是因為生活習慣的不同;再者,弟弟夫妻年紀也不小,無法繼續擔負照顧王先生的責任,因此便在和王先生溝通後,弟弟安排王先生入住長照中心,希望能透過專業的機構來照顧王先生。弟弟想著,這樣應該後續就沒問題了!
某日,弟弟到長照中心去探望王先生時,沒想到竟碰到顏先生也在。弟弟原本心想:「多個人關心哥哥,也是好事!」
沒想到數週後,弟弟竟被顏先生通知:「你哥哥之前有打算要賣房子,請我幫他找房仲賣,後來我就請認識的房仲朋友協助,現在也已經找到買家簽好契約了!你哥哥說:『房屋的土地、房屋(建物)權狀在你這裡』所以請你把權狀交給我,好讓我繼續完成後面的過戶程序!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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弟弟一聽,完全無法置信!他一邊心想:「這整件事到底是如何發生的?
哥哥都失智了!還能決定是否要賣房子嗎?
」一邊又想著:「要怎麼做,才能幫哥哥保住這個房子?」畢竟如果哥哥的房子在他生病無法判斷的這種情況下被出售了,本就違反哥哥的正常自由意願!而且對方說的成交金額還不符合市價行情,這樣後面哥哥的生活及照顧費要從哪裡來?
哥哥在臺灣除了自己,沒有其他的親人了!我即便想照顧哥哥,但也要為自己留老本啊!因此,弟弟來詢問我:「請教律師,我該如何幫哥哥保住他的財產?」
了解完情況之後,我給弟弟以下建議:
第一點:發律師存證信函!
告知房仲及買家:「哥哥的情況,依民法相關規定,所簽的房屋委賣契約、房屋買賣契約,都是無效的!土地及建物(房屋)權狀,是之前哥哥請弟弟幫忙保管的!顏先生和房仲這邊,沒有權利向弟弟討權狀來辦後續過戶!」
先讓對方知道:「相關契約在法律上都有問題!對方甚至有涉及刑事責任的疑慮!」
第二點: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程序+暫時處分!
我們聲請由弟弟擔任哥哥的監護人,讓他取得法律上可以幫哥哥管理財產的權利,並且我們同時向法院聲請「暫時處分」!
經驗上,法院的監護宣告程序,也要約半年時間才能完成,而哥哥的房屋,現在已經有被過戶的危險了!因此,透過暫時處分,法院可以在監護宣告程序完成之前,禁止「任何人」對哥哥的房屋進行過戶的動作,來幫哥哥保住他的房子!
弟弟聽完後,終於找到一個可以協助自己哥哥保住財產,同時也是幫助自己可以幫哥哥管理財產的方式!未來也不用怕,還有其他人再找上門來,違反哥哥意願,動哥哥財產的腦筋!當然,我們立即就採取行動來處理了!
雖然,對於顏先生他們,到底是如何在這種情況下,還能和哥哥簽這些約?弟弟仍感困惑,但事情一件件來處理吧!至少,先保住財產再說!
當家中有失智症患者,家屬都應該要思考,如何透過法律制度(監護宣告)幫助失智家屬保住老本,不被身邊的任何一位有心人過戶(不論用的方法是買賣或贈與)!
很多時候,許多家庭沒有這麼幸運,是在財產被過戶之後,家屬才發現(甚至根本就是被其他家屬在違反本人意願下過戶),而在財產被過戶之後,才要再追回來,光是舉證「在簽買賣、贈與契約當下」,失智症患者本人真的認知能力有問題,就非常困難了!
如果你單純認為,只要曾帶患者去看過醫師,病歷紀錄就能證明?那我只能告訴你:「法律實務面和你想的不一樣!你想的太簡單了!」更何況還有那麼多,沒有病識感、拒絕配合就醫的患者呢?!
因此,只能再次提醒有緣人:「監護宣告,是幫助患者本人,同時也幫助照顧患者的家屬!當你發現家人失智確診了,就請幫助他/她聲請監護宣告!」搜尋一些新聞案例,你就會知道,不只你的失智家人會感謝你,你也會感謝自己的!
以上和大家分享,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,請點選法律諮詢聯結,預約法律諮詢時間!
參考法規:
民法第75條後段規定:「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,無效;雖非無行為能力人,而其意思表示,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。」
刑法第341條規定: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…乘人精神障礙、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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